2015-06-10 14:00:39 教师招聘考试网 https://qh.huatu.com/jiaoshi/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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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教师招聘教育学辅导: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
(二)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三)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1.学生具有和成人不同的身心发展特点
☆学生的特点:可塑性、依附性、向师性
2.学生具有发展的巨大潜在可能性
3.学生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1)无歧视原则(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4)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从三个层面进行:
第一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
第二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
第三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由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三、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它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2、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的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新课程背景下的学生观
1、学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做到悦纳错误、多宽容)。
2、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乐观估计学生的天性,做到多看优点、多赞美)。
3、学生身上蕴藏着巨大的潜能(认识到学生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做到相信学生、多期望)。
4、学生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认识到学生是人,做到尊重学生、讲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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