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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宁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医务人员249名公告

2017-05-25 17:53:43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青海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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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规定,西宁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医务人员24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范围、程序

      具体招聘岗位见附表。招聘岗位面向全国和全省范围招聘。面向全国的岗位报考人员不受身份、地域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历届、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面向全省招聘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笔试、现场资格审、面试、体检、考核(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9时-6月4日18时;网上修改信息时间:2017年5月31日9时—6月5日18时;网上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5月31日9时—6月6日18时;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5月31日9时—6月7日18时。报考人员请登录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rsks.xnrsj.gov.cn/),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报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外),在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务请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 6月12日-6月14日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7室进行加分条件现场审核登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号,小桥十字向西二百米,永宁白金公寓),逾期不到现场进行加分审核登记的,视同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二)6月4日18时报名结束后,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审核的考生还可在6月5日18时前改报其它岗位;因招聘岗位数与报名审核通过缴费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若取消招聘岗位的,将在6月8日进行岗位调剂,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可在6月8日16时前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若不按时改报,按自动放弃处理,并按有关程序,退还报名费。请考生随时关注并保持所留电话畅通。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将公布取消或核减的招聘岗位信息。若保留招聘计划的,正常进行考试,将在笔试结束后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环节。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三)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报名时缴纳100元报名费,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均不退款。

      三、笔试考试时间及内容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7年6月18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笔试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占笔试总成绩50%) 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总成绩50%),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分:中医临床岗位类、西医临床岗位类、药剂岗位类、护理岗位类、医学技术岗位类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类。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户口证明、毕业证件以及其它岗位所需资格证件。如发现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考生的面试资格,并视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五、面试及总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进行。采取综合素质测评和专业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方案、命题专家、面试考官、面试场地由市卫计委负责,市人社局协助做好面试程序指导工作。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加分)×70%+面试成绩×30%。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到低公布总成绩确定拟聘人选。总成绩相同的,先按照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相同的,以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排序,确定拟聘人选。

      六、体检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规定进行。初次体检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复查一次。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工作人员与体检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严禁用人单位干预体检医疗机构的体检结论,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考生体检结果无效并不予聘用,相关工作人员按违纪进行处理并追责。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及时间以及本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等信息。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九、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十、其它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17年6月7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以上“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

      (四)加分条件

      1.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我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加分。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7年6月7日。

      2、报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其中2016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审核;2015年及以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及在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证明;2013年及以前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任中小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及未纳入中小学校编制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2014年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在职中小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及2年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属于见习岗计划的考生,由所在单位(学校或卫生院)出具证明,并到当地县级教育局(或卫生局)和人社局审核,再到所属市州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还要提供各市州招聘分配的相关文件;属于“村官、三支一扶”的考生需到省人社厅的人力资源市场处、属于“西部志愿者”的考生需到团省委,分别开具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和服务证等材料。

      (五)2017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可以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其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与毕业证上的填写专业完全一致。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得报考。

      (六)递补处理。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考生放弃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缺名额时,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只递补一次。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七)户籍、年龄的时间认定。符合我省户籍条件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八)招聘岗位的专业、学历要求。专业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其中全科医学专业可报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学专业的岗位,高级护理、涉外护理等护理专业可报考护理学专业的岗位。药学相关专业包括药理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应用药学、临床药学专业。招聘岗位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17年的毕业生外,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完成网上学历认证。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在拟聘用人员公示前进行网上验证。 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报考医师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报考护士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须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即报考者学历要求为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其中两年制护理学历要求为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予报名;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具体条件见附件1、2

      (十)报名期间,每天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在报名最后几天,很有可能会出现报名人数骤增,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待审人数较多无法按时审核,以及审核不通过而无法改报其他岗位及缴费等情况发生,因此,请考生尽量提前报名,并按照要求尽快缴费,以免影响你的正常报名。

      (十一)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rsks.xnrsj.gov.cn/)及时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十二)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本公告招聘信息如有调整变化,按在西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最后发布的为准。

      咨询电话:

      大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2722169

      大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7663916

      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2235900

      湟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2233710

      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2436133

      湟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2432045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8175107

      城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8140104

      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8248659

      城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6254163

      城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5507185

      城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5507280

      城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6108702

      城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0971-6100375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0971—7914163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0971—5130017—2067

      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0971—5299194

      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971—8804594

      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 0971—8087053

      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督管理中心 0971—6253926

      西宁市中医院 0971—6141306

      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971-6163863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6163992、5132943

      西宁市人事考试中心 0971—6163404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5月25日

      附件1、2017年西宁市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计划表(点此链接查看)

      附件2: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青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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