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6 15:03:16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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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警《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了公安工作的鲜明特点。认识这些特点,对于提高公安工作的社会地位.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之特点。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第三,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是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它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警务协作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来完成的。公安专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复杂性
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加。西方敌对势力继续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弱化”的政治图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复杂尖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鼓动下,境内外的敌对分子加紧活动;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我国目前所处的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诱发、滋生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治安问题的压力不断增大,刑事犯罪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危害加剧。因此,只有清醒地看到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才能随时应付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完成公安工作的艰巨任务。
(一)艰苦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作战,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不良的自然环境和执法环境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诸多困难。
(三)危险性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的斗争中,人民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爆炸等灾害的斗争中。人民警察要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每年伤亡的数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 (四)易腐蚀性
在公安专门业务工作中,一方面,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不依法进行,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会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常常用金钱、物质、美色等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在公安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或保护伞,这些行为对人民警察的腐蚀性极大。所以,人民警察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远大的理想,具备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和防腐拒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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