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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安刑事执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四)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程序;
(六)询问证人的概念和程序;
(七)勘验、检查的概念和种类;
(八)搜查的概念和程序;
(九)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程序;
(十)鉴定的概念和程序;
(十一)通缉的概念和程序;
(十二)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拘传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四)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五)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六)拘留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十七)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事处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王卜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四)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接受监督的原则。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7.公安机关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10.我国公安机关同国外警察部门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对受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96条的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主要有:
1.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五)询问证人的概念和程序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形式向了解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一i00条的相关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主要有: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应在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同意的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七)勘验、检查的概念和种类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204条的相关规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
2.物证检验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
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八)搜查的概念和程序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209条的相关规定,适用搜查应严格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1.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九)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程序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毁损或被隐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11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223条的相关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2.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需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通知邮电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十)鉴定的概念和程序
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19—122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245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通缉的概念和程序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260条的相关规定,通缉的程序主要有:
1.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县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案犯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3.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必须及时布置,积极查缉。查获被通缉人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4.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悬赏通告。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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