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9 15:04:1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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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发生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如“念斌投毒案”、“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等,这些重大冤假错案在平反昭雪的同时,也都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那么,国家赔偿在公职考试中涉及哪些高频考点呢?此文将为大家做一总结和梳理。
一、国家赔偿的含义及类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
(一)含义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二)人身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财产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赔偿
(一)含义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二)人身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财产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编辑:青海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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