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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省公安招警考试:国家赔偿之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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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发生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如“念斌投毒案”、“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等,这些重大冤假错案在平反昭雪的同时,也都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那么,国家赔偿在公职考试中涉及哪些高频考点呢?此文将为大家做一总结和梳理。

  一、国家赔偿的含义及类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

  (一)含义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

  (二)人身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财产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赔偿

  (一)含义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二)人身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财产权受侵犯有权获得赔偿的情形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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