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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6:59:5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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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 行政处罚公正、 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 29 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新增)
(五) 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增): 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法律、 法规、 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 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 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通报批评;
(二)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五) 行政拘留 (适用主体: 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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