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8 11:00:3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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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定义
(权)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责)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含义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二、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者区别: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不特定
事项不同:抽象的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不特定
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1.抽象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定义: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④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1)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
设施或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代履行
第四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概念: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复议机关确定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垂直领导的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共同的政府)
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1、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2、特点: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第四章 刑 法
一、犯罪论
(一)
1.犯罪概念:
2.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全疯)
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梦游)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
——可以从轻、减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接疯)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①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②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例、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
Ⅰ、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⑴ 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⑵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
职务或业务要求;
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4)犯罪客体 VS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抽象
犯罪对象:具体
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1、含义: 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主观条件:
(4)对象条件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 主观条件:
(5)限度条件: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6)限制 :不得以
2、不适用的人群: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三)共同犯罪
1、含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a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b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c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 教唆犯
对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行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
犯罪未遂
1.特征 实施阶段+被动停止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 刑罚论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一、刑罚体系
(一)分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死刑: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
审判时年满75周岁(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除外)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死缓: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的,2年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执行方式:注射
2.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累犯
累犯
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体须已满18周岁
(2)前后两罪都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2、累犯的法律后果
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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