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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待遇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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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有何规定?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2、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龄待遇有何规定?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3、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4)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5)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6)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4、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有何规定?

  (1)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2)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服役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到下达转业命令时止。

  (3)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安家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补助费。

  (4)转业被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三至六类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和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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