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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物权

2020-08-28 10:40:2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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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与物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物的分类:

      1.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1)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1)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2)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造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

      2.公信: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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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yingkai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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