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
2023-11-22 17:06:45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考试信息更多资讯请关注青海华图微信公众号(htqh0258),第一时间获得第一消息。培训咨询电话:17797258271,备考QQ:706820136,微信号:17797258271
下列情形中, 公民基本权利未受侵犯的是:
A. 小学生王某学习成绩很差, 其父亲直接让他辍学去工厂上班
B. 某保安公司招聘夜班保安, 在招聘启事中注明 “男性优先”
C. 某公司的封闭车间夏季未装空调, 小芳在车间工作时汗如雨下发生晕厥
D. 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时约定, 李女士有义务为张先生生育两个孩子
【答案】 B
【解析】 第一步, 本题考查公民基本权利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 《宪法》 第 4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题干中某保安公司招聘夜班保安, 但在招聘中注明 “男性优先”, 是由于女性做夜班保安, 不利于其人身安全, 才规定男性优先。 因此公司的招聘未侵犯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B 项正确。
因此, 选择 B 选项。
【拓展】 A 项: 《宪法》 第 46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题干中小学生王某有受教育的权利且属于义务教务阶段, 即使成绩差, 也不能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C 项: 《宪法》 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题干中某公司的封闭车间夏季未装空调, 导致小芳在车间工作时发生晕厥, 这表明公司没有改善劳动条件, 是对公民劳动权利的侵犯。
D 项: 《宪法》 第 38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题干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时约定, 李女士有义务生两个孩子。 公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 女性对自己身体有支配权, 不能约定其有义务为丈夫生育孩子。 这是对李女士人格尊严的侵犯。
(编辑:青海华图)贴心微信客服
下一篇:没有了